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瑞金市******组长,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瑞金市**镇**路**号**栋**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晚上,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想串通投标瑞金**区“**坑”**项目(以下简称“**坑项目”),于是找到被告人赖某某帮忙。二人在**镇**路**银行(赖某某家附近)路边见面,卢某某向赖某某提出如果他会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就由赖某某将接送评标专家的路线告知卢某某,最好是赖某某去送钱给评标专家。赖某某答应如果是其去接“**坑”**房项目的评标专家,会给卢某某等人创造机会,由卢某某自行安排人员送钱给评标专家,但其不会送钱给评标专家,之后赖某某收下了卢某某准备的20万元现金。
2019年1月3日,赖某某将该项目的评专家可能是吉安或抚州及接送专家的路线等信息告知了卢某某,并向卢某某承诺如果他去负责接专家的话,就按照卢某某的要求安排专家到**高速出入口吃午饭,给卢某某等人创造机会送钱给评标专家。当天不久后,卢某某得知市纪委不会派人接评标专家,由市公安局**大队派人负接送专家。得知该信息后,卢某某立即联系赖某某,赖某某便告知卢某某以往一般是由市公安局**大队中队长赖某甲(另案处理)去接送评标专家。之后卢某某通过其他关系找到赖某甲,由赖某甲直接将钱送给了评标专家。2019年1月4日,卢某某、温某甲和曾某甲等人挂靠的中国**公司顺利中标。
2019年1月5日,该项目被人举报涉嫌围串标,瑞金市**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赖某某作为调查组成员参与调查。调查期间,赖某某向卢某某透露了部分案情。调查组成员在监控视频中发现有个专家出房间门的时候有把手从外套口袋拿出来的动作,怀疑是放了钱到口袋,赖某某告诉卢某某等人,如果纪委监委找赖某甲谈话,要告诉赖某甲解释说是他怀疑专家口袋有东西,是之前检查时翻出的口袋整理好的动作,要让赖某甲和专家说的一致,不要暴露出送钱给专家的事。
2019年1月22日,赖某某作为调查组成员一起去了抚州向该项目9名专家调查了解情况,大部分评标专家均承认收受了赖某甲送钱的事实。调查组调查结束回到瑞金后,赖某某将评标专家承认收钱的情况告诉了卢某某,并让卢某某尽快平息此事,最后赖某某将卢某某之前送的20万元现金拿回给了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温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劝说、陪同在逃犯投案自首,协助司法机关使在逃犯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赖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峻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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