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赖某生,男性,19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家住江西省金溪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失火罪,经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生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赖某生来到位于**镇**村委会“***”田畈自家农田里。为了便于来年春耕播种,赖某生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农田的稻杆。因当天刮北风,火势迅速顺着北风蔓延至农田附近的**村委会**村“项山”山场和**村委会**村“横源山”山场上,将山场上的树木烧毁,山火经过扑救于当日17时许被扑灭。
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生失火案中金溪县**镇***村委会龙潭村“项山”山场和**村委会**村“横源山”山场森林火灾现场过火积为272.82亩(折合18.188公顷),均为有林地(均为一般林地),损失程度为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戴某琴、赖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赖某生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生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在自家农田里用打火机点燃稻杆时,应当预见其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过于自信以为自己能控制火势,因刮起了大北风,火势迅速蔓延引发山火,过火山场林地面积达272.82亩,均为有林地,损失程度为90%,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赖某生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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