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安远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安远县**镇**村**组自家菜地里除杂草,后将除去的杂草堆放在山脚处的菜地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进行焚烧,因天气晴朗,气候干燥,杂草堆火势迅速蔓延至**组山场。赖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扑灭并向周边呼救,但因火势太大扑救不及,引发森林火灾。大火烧毁富田村**组、金石村**组、金石村**组部分村民的山场林木和石湾村部分集体林山场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欣山镇**坝森林火灾山场过火面积265亩,其中过火无立木林地面积58亩,有林地面积207亩(折13.8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97立方米。
案发后赖某某在现场参与灭火,民警赶到火灾现场当即口头传唤赖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赖某某对失火导致森林火灾一事供认不讳,并在事后取得了被烧山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不属于生态公益林的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野外违规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富田村**组、金石村**下组、金石村**组部分村民的山场和石湾村部分集体林山场过火面积265亩,其中过火无立木林面积58亩,有林地面积207亩(折13.8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9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4.《谅解书》壹张;
5.《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7.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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