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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49********,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未取得相关部门野外用火的审批,私自在尤溪县**乡**村“老虎过崙”山场用火烧杂草,不慎发生跑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场地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8亩,受灾的杉木、马尾松蓄积100立方米,毛竹、幼树2千株,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被办案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支付部分扑火工资,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调查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林业站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尤溪县林业局**林业站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赖某某支付部分扑火工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联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5087****);

2.案件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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