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连城县,现住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8日至1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姑田派出所接110转警后,派出所民警余某某、辅警华某某前往**镇**村**路**号依法处置被告人赖某某殴打其妻子江某甲一案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拒不配合,持续推搡辅警华某某。民警余某某、辅警华某某从被告人赖某某家出来后,被告人赖某某追出来辱骂民警。在民警余某某口头警告制止后被告人赖某某还用手抓扯民警余某某衣领进行推搡,辅警华某某上前制止时被被告人赖某某打到一拳。后民警余某某、辅警华某某制止后欲驾警车离开时,被告人赖某某进行阻拦,还用拳头捶打警车驾驶室门窗。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华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委托家属向被害人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违法犯
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报警登记、报警回执、工作证明、身份证明、姑田派出所值班安排表、批准逮捕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华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委托家属向被害人道歉,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露露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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