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阳光水城小区临江门老火锅店门口。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童家桥派出所民警朱某某、黄某某到现场进行处置时,赖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推搡、抓扯并用手机砸向民警,致朱某某面部、左上肢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报警回执、伤情照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29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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