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5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6********,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吸毒于2016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赖某某利用李某某的身份资料通过网络平台订房在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店开房入住后,随即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7年8月7日,赖某某利用李某某的身份资料通过网络平台订房在茂南区**路**酒店开房入住后,随即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7年9月6日0时许,赖某某利用李某某的身份资料通过网络平台订房在茂南区**路**酒店开房入住后,随即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7年9月6日7时许,民警在该房内抓获上述人员,经尿液检测,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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