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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 组**号家中卧室内,容留赵某某采用冰壶过滤、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2018年7 、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 组**号家中卧室内,容留赵某某、“娜娜”( 未归案) 采用冰壶过滤、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3、2018年8 、9 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 组**号家中客厅内,容留刘某某采用冰壶过滤、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4、2019年2 、3月份的一天14 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 组**号家中客厅内,容留刘某某采用冰壶过滤、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5、2019年9月13 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 组**号家中卧室内,容留卢某某采用冰壶过滤、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6、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成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 组**号家中客厅内,容留刘某某采用冰壶过滤、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在青白江区**镇**村**组**号家中被民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两年内六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2020年1月16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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