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现住安州区**镇**道**段**号**小区**栋**楼**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追诉漏罪,2019年12月16日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底,被告人赖某某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镇**道**段**号**小区**栋**楼**号的房间卧室里,容留蒋某甲、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蒋某乙一起共同吸食。
2、2016年11月初,被告人赖某某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镇**道**段**号**小区**栋**楼**号的房间卧室里,容留刘某某、陈某某一起共同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贩卖毒品的易某某和王某某(易某某和王某某已经被判刑)。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赖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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