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围***仓自编*号**码头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小组*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2、2018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3、2018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4、2018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5、2018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6、2018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7、2018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8、2018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9、2019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10、2019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何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11、2019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12、2019年4月12日14时多,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吸吃毒品冰毒。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赖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沙村派出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何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少中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羁押在广州市荔湾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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