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赖某某(别名: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某一天的晚上,被告人赖某某在博白县城东工业园搬迁安置小区9栋1单元202号,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在屋内吸食冰毒。
2、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博白县城东工业园搬迁安置小区9栋1单元202号,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曹某某在屋内吸食冰毒。同日20时,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进行查处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赖某某以及唐某某、曹某某,并缴获疑似毒品3小包。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峻林
助理检察官:廖 圆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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