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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8〕72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寻衅滋事嫌疑,2018年9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凌晨4时多,同案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路交界处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同案人黄某某打电话纠集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等人过来帮忙报复,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同案人“**”、“**”即赶到金平区**路**号“**”店前面与同案人黄某某汇合,后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同案人黄某某、“**”用拳脚,“**”用从地上随手拿来的扫把一起殴打被害人许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蔡某某、林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11月3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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