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2********,壮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小区地下停车库为泄愤用椅子砸坏四辆汽车。经鉴定,所损坏四辆汽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0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韦某某、孟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 现场照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2019年5月30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380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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