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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7********,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号,因本于2019年9月2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8时许,受害人朱某某在陆丰市**镇**村***沙场(*******附近)与林某甲因载沙插队一事发生纠纷,林某甲的儿子林某乙(已判刑)在场得知后私自打电话联系纠集被告人赖某某、林某丙(已判刑)等人报复朱某某,后被告人赖某某、林某丙等人戴口罩携带镐头塑料柄等作案工具,驾乘遮住车牌的粤NJ****奔驰轿车在**村***截停朱某某驾驶的皖KP****货车,朱某某见状弃车跑开,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等多人持镐头塑料柄、锄头柄、石头等工具砸打皖KP****货车的前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后视镜等,并扯下行车记录仪丢掉,随后被告人赖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598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多人结伙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202018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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