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2********,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附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高某某因赌博被在石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担任辅警的赖某某等人抓获。高某某被行政拘留释放出来后,与赖某某相约在石城县**镇**奶茶店见面,高某某要求赖某某将举报其赌博的人的电话号码告诉她,赖某某答应后,高某某付给其600元好处费,同时要求赖某某对其以后的赌博活动予以关照。2019年8月27日,赖某某得知高某某等人在石城县**镇**宾馆组织他人网络赌博且公安民警准备前往上述宾馆查处时,赖某某通过微信为高某某通风报信,使高某某儿子温某某成功逃脱。事后,高某某付给赖某某10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高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公安辅警,利用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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