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1********,汉族,中专文化,阳春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号,住阳春市**路**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于2019年8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实施跟踪侦查任务时发现其朋友陈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驾驶车辆在阳春市春城黎湖村委会一居民楼处对可疑物品进行卸货。当晚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结束侦查任务后通过电话联系陈某甲见面,将当晚跟踪看到陈某甲等人在黎湖村委会附近卸货、在场嫌疑人车辆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将要打击处理“咔哇”饮品等信息告知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得知上述信息后,于6月5日早上将存放在黎湖村委会居民楼的“咔哇”饮品部分转移到他处,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全部查获“咔哇”等可疑毒品。2019年6月8日,阳春市公安局以陈某乙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阳春市春城**茶酒行查获陈某甲、陈某乙存放在该处的可疑饮料六箱。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可疑饮料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作为有查禁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其兵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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