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及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村委会**巷**号。被告人赖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因赌博被抓获;2014年2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015年3月26日因开设赌场被抓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庄某甲(已判决)于2019年10月9日至11日期间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附近一山头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发6-7家牌,赌注每次50元或100元起上不封顶,庄某甲每盘视赌资大小抽水50元或100元,其中被告人赖某某负责为该赌场发牌抽水,同案犯冯某某(已判决)负责布置赌场和望风,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决)负责接送赌客前来参赌,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共从该赌场非法获利1200-1500元左右。
2020年8月10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路**巷**号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庄某甲、陈某某、冯某某、庞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梁某甲、林某某、王某某、庄某乙、梁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图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缴清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行政处罚决定书;8.抓获经过;9.前科证明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10.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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