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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 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租用金堂县淮口镇鲤鱼桥街**酒店三楼一房间,在该房间内摆放两台分别为八人坐的赌博机,聘请曾某某、沈某某分别负责为现场上分和看管场子。2019年2月22日22时,民警在该包间内,查获9名利用鲨鱼机赌博人员,以及为赌博机上分的曾某某。经鉴定,查扣的二台赌博机器可同时供16人进行独立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具有上下分功能,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昭武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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