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5********,彝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2月18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赖某某利用手机微信,为微信名为“**”的人代理卖售“字花”组织开展赌博活动;2019年12月开始又为微信名为“**”的人代理售卖“字花”组织开展赌博活动。为方便其卖字花活动,其以微信昵称“**”之名专门组建了“**”微信群,通过拉人进群等方式,在群里广泛宣传、吸引人员参赌,发布字花题目和开宝信息,大肆售卖字花,其个人从卖字花收入中提成百分之十二的佣金收益。经提取其售卖字花的微信交易账单进行梳理核算,赖某某为他人代理卖字花期间累计赌资达130331元,累计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个人从赌资中抽提获利1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用作犯罪工具的手机;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账单等;3.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21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网络手段、利用手机微信工具实施,以组群售卖字花的形式组建形成了一个快捷简便的网络赌场,积极助推字花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卖字花的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赖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福康
检察官助理:无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见起诉书首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证手机1部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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