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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龙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5月4日晚、5月5日晚5月6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同他人,在龙南市杨村镇坪山村“三坑口”、杨村镇车田村小溪一养殖场和杨村镇杨太村月光垇一养殖场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开船”赌博,并请叶某某、廖某某等人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由赖某某支付300元不等的费用。5月6日晚上,杨村镇杨太村月光垇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局自动投案;龙南市公安局扣押赖某某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未羁押;

_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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