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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失足女)相约在被害人彭某某租住的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4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捂嘴、蒙眼、捆绑和拍裸照,并使用一把刀架在被害人彭某某脖子上,胁迫被害人彭某某告知其支付宝密码,从被害人彭某某的支付宝借呗借贷了人民币10000元至被害人的支付宝内,后因被害人彭某某承诺通过手机转账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赖某某,被告人赖某某遂将借贷款人民币10000元返还到借呗中。随后,被告人赖某某将被害人彭某某解绑,要求向被害人彭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写下欠条。随后,被害人彭某某趁被告人赖某某不注意时趁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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