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58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彬昌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东泊村富荣街永安楼门前找卖淫小组时,见被害人朱某某在此便上前询问朱某某有无卖淫小姐介绍,但遭到朱某某拒绝。后赖某某趁朱某某准备上楼时将朱推倒在地上实施抢劫,强行抢走朱某某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价值788.33元)后逃离现场。2018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并缴回涉案手机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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