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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幼儿园保育员,住福建省长汀县**镇**街**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8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分别以(2014)汀民初字第3066号、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赖某某及其丈夫陆某某应归还债权人钟某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4万元、35万元及利息。两份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2月9日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6日依法拍卖陆某某名下所有的房产,归还债权人钟某某人民币273284.75元。2018年2月7日钟某某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吴某某,由吴某某继续向长汀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长汀县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未按判决、裁定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清偿义务,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只归还债权人吴某某人民22624元,却将筹措到的大量资金用于偿还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甚至在长汀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某某先后两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也不正确履行债务,且对其名下的微信账号******,从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共计收入1513465.09元(其中收入1万元以上27笔共计319060元)以及付出的情况,尚有约20万元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长汀县人民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陆某某、赖某某依判决的本息结算情况》、《变更申请人材料》、《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分配协议》、《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执行笔录》、《委托调查函》、《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复函》、《赖某某2018年度至2019年度收入表明细》、《2018年3月4日至2019年12月1日财付通支付明细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黄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汀县**镇**街**楼**室,联系电话:1875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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