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判决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货款321878元及利息,赖某某妻子钟某某不承担该债务。因赖某某未按照前述生效判决内容按期履行义务,经王某某申请,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该执行案件,同年8月30日告知了赖某某执行案件情况,并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赖某某支付王某某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时责令赖某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及在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补充报告。2019年9月9日王某某在泸县人民法院领取了赖某某与其妻子钟某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拍卖款中属于赖某某应领取的一半拍卖款227961.5元后,赖某某仍欠王某某93916.5元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后,赖某某因怕自己与妻子钟某某共同所有位于泸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的住房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致使父母及自己和妻子无房屋居住,便于2019年10月29日与妻子钟某某协议离婚,约定该住房归钟某某所有。次日,二人将该住房过户到钟某某一人名下,致使前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赖某某在得知自己被刑事立案后,于2020年6月28日全部履行了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赖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赖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镇**村**组**号,电话1588417****;
2、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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