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0年09月14日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5263019800914****,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田林县六隆镇小榄村小榄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陈某承包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百色市建材仓储物流中心仓储楼工程模板,后陈某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赖某某,并于同年10月25日签订模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后,被告人赖某某找来民工赖某甲、黄某某等人建造该模板工程木工部分,以民工出工、被告人赖某某出材料的方式开始施工。2017年8月,因陈某与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承包合同,被告人赖某某便停工了。9月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在未结清民工赖某甲、黄某某等人工钱的情况下以变更联系方式、逃离常住地的方法逃避民工和相关部门的联系。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被告人赖某某仍不支付,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5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人民币65,132.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赖某甲等民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百色市人社局文件签发表、向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百人社监询字[2017]12号)、百人社监询字(201012号的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百色市建村仓储物流中心仓储楼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1)、百色市人社局文件签发表、向赖运强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百人社监询字〔2017〕13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百人社监询字 [201713号)见证人笔录、在项目部、项目工地和民工宿舍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百人社监询字〔2017]13号)的影像、关于百色市建村仓储物流中心仓储楼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调查报告、动保监察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向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百人社监令字(201)30号)、百人社监令字【2017】(30)号的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百色市建材仓储物流中心仓储楼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2)、动保监察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向赖某某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百人社监令字〔2017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百人社监令字201731号)见证人笔录、在项目部、项目工地和民工宿含张贴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百人社监今字【2011】31号)影像、劳动保障监察重大复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广西桂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赖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模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解除合同协议书、仓储楼和综合楼工程量汇总表、工程款收条、百色市建材仓储物流中心仓储楼项目民工工资发放表、民工工资结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 证人林某、林某甲证言;
3. 被害人陆某某、黄某某、韦某某、韦某甲、班某某、潘某某、梁某某、赖某甲、廖某某、黄某甲、姚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5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65,13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华庆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肆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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