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4********,壮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街**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宁明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8日向本院重报;于同年11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宁明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重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赖某某在担任宁明县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自己掌管审批扶贫贴息贷款之便,以“利息”或“分红”名义给予贫困户好处费的方式,诱使黄某甲等33户贫困户向某支行“借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并由其偿还贷款。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经赖某某审批,某支行先后向33个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贴息贷款1650000元。贷款发放后,赖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将贷款从贫困户账户扣除好处费后陆续转入何某甲、黄某乙、何某乙等人账户共计1478000元,并依照事前与贫困户的约定,一次性或分期付给贫困户好处费共计238000元,后用余下款项归还其所借高利贷、信用卡。2018年5月2日至12月6日,赖某某陆续归还14个贫困户的贷款共计700000元。至案发日,仍有贷款950000元未归还,政府贴息共计18354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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