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住湖北省大悟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塑料有限公司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用拳头打伤被害人徐某某的鼻子。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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