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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深圳市龙岗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26日凌晨0时度,被告人赖某甲因同案人赖某乙(已判决)、蓝某甲(在逃)等人在紫金县**镇**村**大排档宵夜唱歌时与另一伙人张某甲、郑某戊等人发生争吵、辱骂,而极为气愤,心生报复歹念。遂纠集赖某乙(已判决)、蓝某甲、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均在逃)携带砍刀、铁棒、小刀等凶器搭乘摩托车赶到金竹苑大排档,与张某甲、郑某戊等人互相剧烈斗殴。致张某甲心脏、肝脏被锐器刺穿大出血休克死亡,陈某甲、张某乙、郑某戊、陈某乙身上损伤程度轻微伤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在逃说明、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蓝某乙、蓝某丙、张某丙、曾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张某丁、梁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张某乙、郑某戊、陈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赖某乙、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察现场记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多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敏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视频光盘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三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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