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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博白县英桥镇付义村平山肚队赖某某房屋侧边的水泥路旁,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焚烧垃圾的琐事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福剑

                       检察官助理:朱李梅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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