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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公馆小区**组团门口,因挪车事宜与该小区**章某、柯某某等人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手持钢筋棍将柯某某头部、右臂及左侧腰部打伤,致使柯某某脾脏破裂。经鉴定,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打斗还致使章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上肢擦挫伤,被告人赖某某头皮下血肿、左上肢皮肤擦挫伤。经鉴定,章某、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2.书证;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4.证人陈某、魏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柯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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