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维持原判,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因前妻张某丙与彭某某结婚,一直怀恨在心。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赖某某得知被害人彭某某夫妇会回老家处理母亲丧事,在家中拿了5把刀,驾车赶到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彭某某家中。被告人赖某某看到彭某某站在吃夜宵的桌子旁,就右手拿着屠刀,左手拿着菜刀和水果刀,举起右手准备砍彭某某,被彭某某发现逃走,赖某某继续追赶出100米左右,将手中的屠刀对着彭某某后背扔过去,但没有砍到,彭某某躲在一棵树下,被赖某某抓住,用手中的菜刀对着彭某某一顿乱砍,后将彭某某一脚踹倒在地,并用菜刀在彭某某的头部及身上拍打。

之后赖某某拿着菜刀返回彭某某家中找前妻张某丙,左手拿着两把菜刀,右手拿着水果刀,用脚踢开房门,用右手将张某丙拖到地坪,质问张某丙“回不回家”,赖某某用左手的两把菜刀拍打张某丙的头部,踹了张某丙几脚,用右手手中的水果刀刺了张某丙大腿三、四下,之后逃走。

经法医鉴定,彭某某头部、项部、背部及肢体多处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右手第4掌骨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丙右颞顶部、右耳廓、左侧臀部及左大腿处侧皮肤裂伤、右膝擦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张某丙被砍伤的照片、赖某某砍人用的菜刀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血迹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护;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因前妻与被害人结婚心生不满,持刀将两人故意砍伤,致一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