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和朋友一起乘坐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平和县小溪镇迎宾路旧县村新店**路**村**“王公庙”路段下车,因被告人赖某某不愿交车费,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胸部3处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等3人的证言;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6.平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明生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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