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通江县胜利乡庙坝场街50号吃晚饭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言语上的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赖某某突然将其手中的饭碗砸向张某某,致使张某某面部及左眼受伤。后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赖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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