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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4时,被告人赖某某在钦北区G325国道林湖美地泰丰地产别墅区因货车卸货和曾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拉扯,拉扯过程中赖某某用嘴咬曾某某的下嘴唇,致曾某某右侧下唇部红部分缺、粘膜裂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曾某某因外伤引起右下唇唇红部全层缺损,创口长2.5CM,其损伤程度鉴定 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科伟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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