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赖某甲等在被害人黄某甲家(紫金县**镇**村**号)因土地纠纷问题与被害人黄某甲等发生争执后打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赖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甲后背右侧腰部、肩膀,造成被害人黄某甲肋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病例材料、户籍信息及说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赵某某、张某甲、黄某乙、甘某甲、李某某、甘某乙、赖某丙、张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廉
检察官助理:刘冬梅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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