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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巷**号。2018年9月3日,因与阎某某相互殴打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伍佰元。2018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本院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对被告人赖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位于唐山市路北区万科金域华府底商的河北**有限公司内,因琐事与前来问询的被害人阎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赖某某将被害人阎某某搂抱后摔倒在地进行殴打,同时用膝盖顶在被害人胸部。林某某(另案处理)见状,遂上前帮忙,对被害人阎某某头部等处踢踹后,又先后持椅子、黑色圆形状物体对被害人阎某某背部、头部等处继续击打。后被告人赖某某将被害人阎某某推至河北**有限公司门外,并继续与被害人阎某某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害人阎某某头部、左侧肋骨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祥飞

2020121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于福建省长汀县**镇**巷**号监视居住,电话1359933****;

2侦查案卷二册、光盘五张、单行材料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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