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赖**,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住南城县建昌镇******,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赖**因怀疑熊**与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电话联系熊**,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相约在南城县建昌镇宋家排路口见面解决。熊**驾驶自己的宝马车(赣F****)赶到在宋家排路口附近时,赖**已经将自己的农用车(赣F****)停在路口前方。赖**看到熊**车子开过来靠边停下后,直接驾驶自己的农用车故意撞向熊**的宝马车,造成宝马车损坏。随后两人各自坐在车内用电话争吵,熊**将车调头往县城方向行驶,赖**继续驾车追逐,追逐未果后在县人武部门口调头回到宋家排。2020年4 月17日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鉴定,宝马车被损坏价值24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郑**的证言;4.被害人熊**陈述;5.被告人赖**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佩琴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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