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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5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惠州市**;因赌博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9日止,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1967年生,已婚)与被害人王某某(1992年生,已婚)系婚外情关系;因情感纠纷,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驾驶粤B3****车辆前往王某某住处(龙岗区**)停车场,见王某某驾车进入停车场闸口,被告人遂驾车从后面撞击王某某驾驶车辆,连续撞击两次后,见王某某未下车,被告人遂捡起路边石块将王某某车辆挡风玻璃砸坏,后又将车后视镜掰坏,王某某在车内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带回调查;

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4072元;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家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修理,现已归还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自愿谅解被告人赖某某,不追究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被扣押车辆一辆;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车辆维修费用报价单等;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查、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2008年7月30日因赌博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故意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珊

                                               检察官助理 施熙婷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

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量刑建议书》捌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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