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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住****居委**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和被害人余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22日凌晨,赖某某因感情纠纷,在本市厚街**社区**网吧附近,将随身携带的白糖和购买的水混合倒入余某某的本田牌飞度蓝色汽车的发动机、水箱、机油箱、变速箱致使上述物品损坏(修复价格为12607.88元)。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赖某某到厚街公安分局三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赖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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