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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营鹅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独树村委会沙迳村龙船塘鹅场,因租用土地问题与苏某某、何某某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使用柴刀将何某某驾驶的挖掘机门窗及油管砸烂。经鉴定,被毁坏挖掘机损失价值为20053.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扳手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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