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39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非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赖某某因被害人任某某提出与其断绝情人关系,遂在芗城区**镇**村其租房内多次以向任某某同事、朋友发裸照等方式威胁并向被害人任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后因被害人任某某报警,被告人赖某某未能实际索取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赖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斌
检 察 员:张英姿
2018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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