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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大傻,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半文盲,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通过自家位于廉江市**镇**村**号**房的二楼房顶处攀爬围墙窜到苏某某的家二楼房间处,盗走3800元人民币。

二、2020年6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再次通过上述办法窜到廉江市**镇**村**号**房苏某某的家中,盗走1000元人民币。

三、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以没带锁匙需从苏某某的家楼顶翻越回进其家之名,上到苏某某的二楼时再次窜进苏某某的房间盗走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且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和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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