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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7〕913号

被告人赖某某(自报),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西省分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村乡**村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于2017年9月17日12时17分,驾驶一辆号牌为赣K56****号的重型自卸货车沿着普宁大道自西向东行驶,途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古山村路口路段时,因无有效减慢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被害人陈某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训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训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等;2.证人黄某某、陈某勤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17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李某芝、林某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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