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于2017年9月17日12时17分,驾驶一辆号牌为赣K56****号的重型自卸货车沿着普宁大道自西向东行驶,途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古山村路口路段时,因无有效减慢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被害人陈某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训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训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等;2.证人黄某某、陈某勤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X兵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李某芝、林某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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