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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28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甲于2015年1月28日19时多,在没有取得驾驶汽车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粤VEN****的小汽车从普宁市梅林镇政府往田心村方向行驶,途经普宁市梅林镇华寮村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朱某某,致使朱某某死亡,被告人赖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经普宁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室检验鉴定:死者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及内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赖某甲驾车逃逸,认定赖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赖保城、赖某乙、杨某某、郑某甲墩、郑某乙的证言;2.肇事车辆提取、扣押在案;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现场指认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4.视频材料及截图;5.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痕迹检验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调解协议书、收据、承诺书、谅解书;8.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赖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4月29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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