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洛市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5时,石滩交警中队吴某某、李某某等9人驾驶警车到达丰城市秀市镇秀市至河东煤矿1公里200米处,开始在此地开展酒驾查处行动。16时17分,被告人赖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赖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执勤民警将赖某某带至抽取血样,血样送至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赖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结果为90.35mg/100ml,驾驶人赖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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