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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88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麒麟镇径水某某宫某某78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01时某某,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范某某驾驶的粤MK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赖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18.3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2020年8月23日赖某某就医完毕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 被告人赖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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