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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7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5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普宁市**;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开始至9月9日间,被告人赖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梅林镇新楼村的住家中开设“三公”赌摊,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招引聚集群众进行赌博,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多元。至同年9月9日下午,该赌场被普宁市公安局查处,现场抓获违法人员杨某某、赖某乙等8人(均已行政处罚),被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若干。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赖某甲到普宁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赌博现场相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赌具一副及赌资若干、相关病历材料;2.证人杨某某、赖某乙、赖某丙、杨某某、袁某某、赖某丁、赖某戊、邹某某、赖某己、赖某庚、赖某辛、赖某某、赖某壬、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4.普宁市公安局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及补充材料二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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