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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91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梅塘镇长美村大坑口17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为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郭某某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周某丰、谢某某(均另案处理)、李某某、黄某扬、“老牛”及另外二名男子(均在逃),经预谋以赌“咸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盛的钱某甲,于2018年10月31日20时许,由周某丰将被害人陈某盛骗至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赖某乙的家中进行赌博,因赖某乙贤的妻子不同意上述同案人与陈某盛在其家中赌博,在准备离开陈某盛的家时,同案人“老牛”遂以之前与陈某盛赌钱时被陈某盛“出千”赢去其钱为由,要求陈某盛赔偿其钱,在受到陈某盛拒绝后,遂在赖某乙贤的家门口对陈某盛进行殴打。同案人谢某某见后,遂纠集被告人赖某甲来到现场,后与赖某甲、周某某丰、李某某、黄某某钞、“老牛”等人共同预谋以赖某甲、“老牛”二人之前与陈某盛赌博时被陈某盛“出千”赢去钱某乙,要求陈某盛赔偿该二人的钱,在受到陈某盛拒绝后,赖某甲、“老牛”二人遂采用对陈某盛暴力威胁及对陈某盛某乙殴打的手段,现场抢劫陈某盛人民币14400元。经法医鉴定,陈某盛所伤未达到轻微伤。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2.证人赖某乙贤、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某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同案人谢某某、周某某丰、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赖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2019年10月9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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