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凤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工业区**栋**室将被害人义某某一部金色oppo R11手机(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1320元人民币)盗走。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部手机以出售或质押的方式交由被告人赖某某销赃,收取赃款650元人民币。
2018年9月23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工业区**栋**宿舍将被害人劳某某一部银色vivo F6手机(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480元人民币)、 一部金色的金立牌302手机盗走。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两部手机以出售或质押的方式交由被告人赖某某销赃,收取赃款270元人民币。
2019年2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工业区同**公司**宿舍将被害人杨某甲一部oppo R9手机(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660元人民币)盗走。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部手机以出售或质押的方式交由被告人赖某某销赃,收取赃款2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第三工业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室将被害人陈某甲一部黑色360手机(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920元人民币)盗走。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部手机以出售或质押的方式交由被告人赖某某销赃,收取赃款300元人民币。
2019年04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宝安区**工业区**宿舍7楼的一间宿舍将被害人马某某一部黑色魅族Por7 plus手机(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1040元人民币)、被害人谷某某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两部手机以出售或质押的方式交由被告人赖某某销赃,收取赃款400元人民币。
2019年07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宝安区**工业区**栋**宿舍,进入被害人杨某乙宿舍将一部金色的荣耀V10手机(已缴获,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1180元人民币)盗走。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部手机以出售或质押的方式交由被告人赖某某销赃,收取赃款400元人民币。
2019年07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工业区**栋,将**房被害人陈某乙一部OPPO R11黑色手机(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660元人民币)和416室被害人刘某某一部华为荣耀9i蓝色手机(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770元人民币)、被害人农某某一部VIVO Y66i银色手机盗走(经宝安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330元人民币元)。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三部手机以出售或质押的方式交由被告人赖某某销赃,共计1450元人民币,其中100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50元以人民币现金支付、400元抵扣黄某某7月15日质押的荣耀V10手机。
2019年7月23日21时许,民警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村6巷**号**住宿**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缴获荣耀V10手机一部。2019年7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福永街道**村**街**手机维修店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赃物手机;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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