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同年3月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赖某某以邀请合伙入股石城县**乡**村等二个土地开发项目为由骗取邓某甲的信任,被害人邓某甲和其亲属邓某乙于2016年2月28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分五次共转账人民币27万元至赖某某银行账户,赖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向邓某甲出具了一张“收到石城县**乡**村等二个土地开发项目合股股金27万元”的领条。后在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又与李某某、高某某、武某、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商议决定合伙入股石城县**乡**村等二个土地开发工程项目,其中,约定赖某某占股10%,实际出资人民币15万元,2016年5月21日,上述八人签署了合作协议,但赖某某未将被害人邓某甲列入其名下股东。后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向邓某甲隐瞒未将其列入石城县**乡**村等二个土地开发工程项目股东,并逐步将前期投入工程项目的15万元抽回,且在工程分期结算中分得14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当石城县**乡**村等二个土地开发项目完工后,赖某某又将结余工程款以及各股东共同交纳的保证金取走。2017年1月份以后,当邓某甲和邓某乙得知石城县**乡**村等二个土地开发项目已结算且自己未被列入股东后,遂向赖某某索要股金和利润,但赖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4月9日,邓某甲和邓某乙在石城县**镇桥**路发现赖某某行踪后再次索要股金和利润,双方在理论过程中赖某某因病送石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邓某甲和邓某乙两人在医院轮流值守赖某某,以防止赖某某出院后失联。2017年4月12日2时许,赖某某趁邓某甲离开值守的间隙从病房离开后失去联系。直至,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将人民币10000元退还给邓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乡**村等二个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温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斌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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